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7-05 08:59浏览次数:
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新规体现了以下几个重要变化:
- 根据3号文的精神,加入一些便捷化和优化的管理措施。例如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 修改了区内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周期,由 “月度申报”调整为了“季度申报”;优化了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由原规定的“60日+30日”延长至特殊原因经海关同意 “不超过合同期限”等。
- 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体现海关简政放权。 例如在外发加工相关条款中,以及区内企业加工生产所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运往区外销售时,分别删除旧规中需向海关办理手续、提出申请并经海关允许的要求;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损毁、灭失, 删除了 “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的要求。
- 新规将3号文中已经落实的法规公告全面纳入整合,例如承接区外委托加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内销选择性征税,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保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享受综保区政策等。此外还有一些政策正在逐步推进中,例如优化信用管理,对于鼓励的以及符合标准的企业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将在综保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等;针对境外入区的医疗器械和食品创新的检验模式。
当然,由于此次新规仅适用于155个综保区,占到了我国16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92.3%,仍有1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属于综保区而需按其对应的监管条文进行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未列入155个综保区的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名单 |
相关条文 |
9个保税区 |
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宁波、厦门象屿、福州、福田、广州、珠海 |
各自地区出台的保税区条例和管理办法 |
1个出口加工区 |
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 |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办法 |
1个跨境工业区 |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 |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
2个保税港区 |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 |
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 |
张家港保税港区 |
尚无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 |